枪支鉴定认定相关规范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 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一、鉴定范围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 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鉴定标准
(一)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非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2、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四、附则
(一)对同一类型的枪支、弹药及其散件,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
(二)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程序,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执行
《仿真枪认定标准》公通字〔2008〕8号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
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动能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庭科学 枪支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8——2022)
6 检验方法
6.1 实物对比检验法
将检材与枪支实物进行比对,比对两者外形、结构、尺寸、标识等要素。
用于比对的相关实物包括有关部门保存、收集的枪支样品,以及以往办案中查获并经认定的枪支实物等。
6.2 资料比对检验法
将检材与枪支的图文资料进行比对,比较两者外形、结构、尺寸、标识等要素。
用于比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制造厂商发布或提供的产品图样、信息,境内外专业期刊或正式出版物,境内外有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资料。
6.3 综合检验法
综合检材外形、结构、尺寸、材质、标识、加工工艺等要素,并结合实物比对检验法、自傲比对检验法等进行检验。
6.4 发射功能检验法
将匹配的枪弹或弹壳(装有底火)装填于检材进行试验,检验检材的击发机构、发射机构是否工作正常以及枪弹能否被发射、弹壳底火能否被击发。
6.5 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
将匹配的枪弹装填于检材进行射击试验,使用枪弹测速仪对发射出枪管的弹头(丸)飞行速度进行测量,并计算所发射弹头(丸)的枪口比动能。
7 认定条件
7.1 制式枪支认定条件
7.1.1 采用实物比对、资料比对、综合检验等方法进行检验。经与相关实物、资料比对相符,或者从外形、结构、尺寸、材质、标识及加工工艺等要素综合判定具备制式特征的,认定为枪支。
7.1.2 对具备主要结构但因故障或缺少个别零件不能击发的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7.2 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条件
7.2.1 采用发射功能检验法进行检验,检材能发射制式或非制式枪弹的,即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检材符合以下情况的,宜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认定:
a)检材口径大于枪弹弹头(丸)直径或与枪弹弹头(丸)直径匹配时,则装填相应枪弹弹壳(装有底火)进行试验,能击发弹壳底火的,即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b)检材以空包弹、射订弹、发令弹等为发射动力来源时,能击发上述弹药的,即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7.2.2 检材为具有发射机构和火台结构的火铳类枪支,其传火孔与枪管内部贯通且试验时底火能被击发的,即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7.2.3 检材为通过点燃引火线方式引燃火药实现发射的火铳类枪支,其传火孔与枪管内部贯通的,即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7.3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条件
采用枪口动能测速仪法进行检验,并计算所发射弹头(丸)的枪口比动能,当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 K/CM²时,认定为枪支。
8 操作步骤
8.3.4 检验检材的各机件是否完备,击发、发射机构是否正常。检材无法击发时,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a)因锈蚀原因导致的,可对检材进行除锈处理;
b)因缺少个别零件导致的,可加装匹配的零件或者能起到相同功能的零件;
c)因个别零件损坏导致的,可换装匹配的零件或者能起到相同功能的零件。
注:允许加装或换装的个别零件仅限于击针、密封件、紧固件、弹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法释〔2009〕18号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以上只是对公开渠道可查询的枪支鉴定认定相关规范的基本梳理,并不周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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