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缓刑的条件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8月8日)
一、【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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