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最新2024(行赂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首先纠正一下,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是行贿罪,不是行赂罪,因为经常有网友咨询和检索” 行赂罪”。因此,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与单位行贿罪相对应的罪名,个人行贿罪最新立案追诉和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个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非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他不正当利益,如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等。若是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仅仅要求对方按照正常标准行事,能做到公平公正即可,这种情况下行贿方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受贿方仍构成受贿罪。
注意《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款是注意规定类条款,其重点在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不在于“被勒索给予财物”,若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首先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行贿对象确实收受了财物是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其中“收受”不仅仅指对方获得了所有权,仅要求行贿对象对行贿的财物实现了占有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行贿罪的“既遂”条件,若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行贿人虽不构成行贿罪既遂,但仍成立行贿罪,以行贿罪未遂论处。
(三)个人行贿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上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贿数额达到3万元即可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有上述六种情形的,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二、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行贿罪之立案量刑标准,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且二者皆现行有效,所定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定罪量刑时应当参照后者。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最新2024(行赂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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