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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律师分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4-08-02 16:36阅读: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作为影视传媒行业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影视传媒律师的专业服务就显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图1)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

作为影视传媒行业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影视传媒律师的专业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影视传媒律师是指在影视传媒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其能够为影视传媒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版权保护、侵权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影视传媒律师的专业服务可以帮助影视传媒从业者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供您参考。

一、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许可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关于许可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供您参考。影视传媒律师为影视从业者提供合同起草和审查的服务。在影视传媒行业,各种合同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演员合同、导演合同、制片合同等等。这些合同涉及到各种权益的分配和保护,如果合同起草不当或者未经专业人士审查,就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而影视传媒律师可以根据影视从业者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同条款,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有相关咨询和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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