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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时间:2024-08-12 17:10阅读: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图1)

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等环节,均需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图书、报刊的出版,《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是核心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出版图书、报刊,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在出版前需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内容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信息。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供您参考。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6.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2-37条)

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相关咨询和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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