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等环节,均需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图书、报刊的出版,《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是核心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出版图书、报刊,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在出版前需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内容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信息。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供您参考。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6.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2-37条)
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图书报刊出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相关咨询和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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