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律师分享表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表演者在享受其表演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表演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影视传媒律师,建议表演者在进行表演活动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著作权法》中表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供您参考。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4.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8-41条)
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署名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在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的表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相关咨询和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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