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以下是影视传媒律师为您分享《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中,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供您参考。
一、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法》49第-50条)
影视传媒律师是专门为电影、电视、广播、网络视频等媒体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业人士。办理具体案件时,代表客户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上是影视传媒律师分享哪些情形下可以避开著作权技术措施,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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