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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业务人员等如何定罪?

时间:2024-04-04 23:13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业务人员等如何定罪?近几个以来,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越来越多,多数都是朋友介绍朋友,亲属拉着亲属,甚至是全家携手做业务.有的刚开始就是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犯罪行为,有的开始是受骗上当,后来干脆为了把自己的钱弄回来,也开始刻意骗人.更有甚者就是利益熏心,明知是在犯罪,而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其中.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的禁止,但是其犯罪率持高不下,最主要的原因的是一些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业务人员等如何定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业务人员等如何定罪?(图1)

近几个以来,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越来越多,多数都是朋友介绍朋友,亲属拉着亲属,甚至是全家携手做业务.有的刚开始就是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犯罪行为,有的开始是受骗上当,后来干脆为了把自己的钱弄回来,也开始刻意骗人.更有甚者就是利益熏心,明知是在犯罪,而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其中.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的禁止,但是其犯罪率持高不下,最主要的原因的是一些人急于求富走捷径,以投资公司信托等名义打擦边球,铤而走险,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有一些人贪图高利息,高汇报,将资金没有投入国家的相关金融机构,而是投入一些基金公司,最终血本无归。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人员的犯罪认定,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以几中人员。

1、业务人员。

对于任何一家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公司企业,其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必不可少的。而业务人员是为了对外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通过发布相关信息而招揽公众存款或变相存款的人员,该人员多数是公司的骨干成员,为了拿提成,而想尽各种办法吸引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不仅包括亲友,同学或相关认识的熟人等社会关系。

最主要表现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等手段、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此业务人员在所在的单位,为单位迅速大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和业务发展有着主要地位和作用,而这些人员是国家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诉人员范围的认定

随着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逐步向着规模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涉案人员也越来越多,根据调研发现,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被告人均成立了相关的公司,内部组织与管理也较为严密和专业,从办事员、培训师、主管到经理、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市场总监,再到总经理、董事长。涉案公司或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员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需要理清的问题。       

在涉案人员中,企业负责人、直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人员以及培训师涉案人数最多,比例最高,这是由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所决定的。对于财务主管人员,由于其通常经手主要业务,负责吸收及支出资金的往来,对于整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支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被纳入追诉范围也是顺理成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公司企业内部对于从事行政管理和基层员工的追诉标准问题。根据调研发现,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对于基层普通员工,追诉范围较之其他几类人员相对较小,而且根据统计:

1、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越多,投资人人数越多的案件中,基层普通员工被追诉的概率越高;

2、员工在职时间越长或者“业绩”越好的,越容易被纳入追诉范围;

3、越少获得有效辩护的员工,最终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越大。司法机关采用当事人实行行为的程度作为追诉的标准是基本符合刑法认定标准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涉案员工,参与集资的时间较短,数额较低,仅因参与的公司或者项目集资数额巨大而被查获,在被查获后,也未对此类员工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其多数人未能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事为其依法争取合法权利,有些人甚至不知如何退赔损失,只是单纯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最终其丧失了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机会。

2、财物人员

在一起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法院以被告人仅系一名财务人员认定其不构成犯罪,理由包括:“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以吸收会员及与公司合作这一经营模式,由市场管理中心策划,具体由市场管理中心付诸实施。市场部门业务人员与客户联系作宣传、承诺,与客户签订协议,确定吸收的存款数额,再交由财务人员收取钱款,业务人员还可依工作业绩获得提成。财务人员仅收取由业务员与客户确定了的钱款,按单位确定的经营模式及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办理发还顾问费、返利事宜,是受单位指派或奉命实施,其所经手的钱款,亦没有占为己有或参与分成,其仅是按聘任合同领取固定工资。财物人员处理财务的行为,在整个涉及犯罪的事实中,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3、行政人员

关于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是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性单纯的行政工作人员。只负责办理员工入职,离岗等纯行政事务,不参与所在单位的业务任何事项的工作人员。因为其没有占为己有或参与分成,其仅是按聘任合同领取固定工资的,不具有非法占用性的主观故意。一般不以犯罪追究。2、是除上述行政工作以个,参与单位业务人员的管理,参与业务团队的收入人员,根据其在非吸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讲师

这里所说的讲师,是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所在单位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而积极主动参加犯罪行为,这类人员不是受指派、被命令等被动地参与到其中;是积极参与实施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对于犯罪行为的完成较为重要,比如,根据犯罪单位的要求,给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人员,传授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模式,对业务人员进行话术培训的行为。对公众用户讲授所在单位的前景及利润收入模式等方法。因为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有一定的教育背景,语言表达能力强,讲课的方式具有煽动性和鼓动性。因此,其在客观方面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其所处的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人员也许还没有包括全面,还有以各中身份参与其中,总之只要参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业务人员,都会根据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量刑幅度不同.希望广大公众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不要看他人发财而参与犯罪.。

标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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