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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盗窃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4-04-17 18:06阅读: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盗窃罪案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公诉机关以京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盗窃罪案例判决书(图1)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盗窃罪案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京0102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西城区地铁4号线宣武门站内直梯处,窃取被害人桂某的苹果牌iPhone12ProMax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2023年2月23日,彭某被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被民警起获后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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