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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法院(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4-04-17 18:07阅读:
北京东城区法院(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10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北

北京东城区法院(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例判决书(图1)

北京东城区法院(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京0101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新能源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大街金宝街东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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